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該法實施30年來的又一次“大修”。經過修訂,新法由過去的9章61條增至10章86條。在第113個國際“三八”婦女節來臨之際,我們一起來學習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解讀九大亮點。
亮點1
生育手術須經婦女本人同意
生活中,一些醫院在實施生育手術或其他與婦女相關的特殊醫療行為時,如選擇順產還是剖腹產、是否進行無痛分娩等,通常將丈夫或者婦女的其他親屬列為手術風險告知書的知情同意人。如該知情同意人不同意,即使婦女本人同意也無法進行手術。應該注意的是,如果婦女本人處于昏迷或無法自己決擇的特殊狀態下,手術需要家屬簽字有其必要性;但在婦女本人清醒、可獨立決擇的情況下,應該尊重本人意愿,由本人進行決定。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明確提出,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遺棄、殘害、買賣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婦女本人同意;在婦女與其家屬或者關系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愿。
由此可見,該法實施后,醫院、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機構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幫助孕婦或其家人實施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將會構成違法,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同樣,面對自己的生育手術或治療,婦女本人的意見才是最重要的。
亮點2
拓寬性騷擾維權渠道
性騷擾是近年來全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在平時工作、學習或生活中,有不少女性曾遭到性騷擾,令受害者防不勝防又苦不堪言。很多影視劇也或多或少涉及了性騷擾話題,如《我的實習生活》《杜拉拉升職記》等,又如今年熱播的法制劇《底線》中的李芳凝遭遇的職場性騷擾。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性騷擾的概念進行了界定,第二十三條明確指出,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書面告知處理結果。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在此之前,《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僅對禁止性騷擾作了概括性規定,而修訂后則進一步完善了預防和處置性騷擾、性侵害制度機制,如對性騷擾的方式作出列舉式規定,這意味著將其區分為若干種類型,包括言語性騷擾、文字性騷擾、圖像性騷擾、肢體性騷擾和其他性騷擾,并且對婦女維權的途徑作出了較為細致的規定,明確婦女可以采用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三種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此外,發生在校園和職場里的性騷擾最為常見,因此校園中的女學生和職場中的部分女職工屬于弱勢群體,更易受到處于支配地位的人員侵害。針對于此,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了學校和用人單位防范、制止性騷擾的職責,進一步降低性騷擾的發生幾率,拓寬了婦女維權途徑。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學校應當根據女學生的年齡階段,進行生理衛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教育,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保障女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發展。學校應當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學校、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保護其隱私和個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也就是說,不論是中小學校,還是大學,明年起所有學校的規章制度中都應當要有包含預防處理性侵害、性騷擾工作制度的內容。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則詳細列舉了八條措施來指導用人單位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包括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明確負責機構或者人員;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設置投訴電話、信箱等,暢通投訴渠道;建立和完善調查處置程序,及時處置糾紛并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支持、協助受害婦女依法維權,必要時為受害婦女提供心理疏導;其他合理的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措施。
亮點3
首次明確住宿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賓館經營者老宋發現前來登記住宿的一名男子抱著一個12歲的女孩,孩子處于昏迷狀態,男子神色慌張,解釋說是自己女兒睡著了。但老宋辦理入住登記時發現二人姓氏并不一致,且男子拿不出女孩是自己孩子的憑證。作為一名賓館經營者,考慮到種種異常,不排除發生了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老宋應該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實踐中,一些強奸、猥褻、泄露婦女隱私、拐賣婦女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場所可能位于賓館、酒店,而住宿經營者最易發現此類行為,如果能夠采取相應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預防和制止此類犯罪。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對住宿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進行規范,要求其應當及時準確登記住宿人員信息,健全住宿服務規章制度,加強安全保障措施;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這是對住宿經營者課以安全保障和及時報告義務,以防“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是及時預防和制止違法行為的有效途徑。
亮點4
媒體有義務客觀適度報道涉婦女事件
網絡暴力帶來的傷害后果嚴重,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也對保護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作出規定。
特別是對于女性這一弱勢群體更是如此,入選2020年度全國十大法律監督案例的“杭州女子取快遞被誹謗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小吳到樓下取快遞時,被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視頻。郎某隨后與朋友何某“開玩笑”,編造聊天內容發至微信群。通過不斷轉發,謠言在互聯網發酵,而編造的聊天截圖演繹出“少婦出軌快遞小哥”的故事讓小吳深受其害。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婦女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媒體報道涉及婦女事件應當客觀、適度,不得通過夸大事實、過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婦女的人格權益。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新聞媒體在報道新聞事件時,應當謹慎盡責,發布報道前應當核實消息來源的真實性,以官方發布的權威信息為準,同時注意保護婦女隱私,堅持適度原則,不得通過夸大事實、過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婦女的人格權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使用攻擊性、侮辱性的語言超出事件正常評論范圍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犯當事人名譽權的,需承擔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民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侮辱罪、誹謗罪的,還將承擔刑事責任。
亮點5
人身安全保護令再“升級”
在完善人格權保護方面,新法特別提到,要加強婚戀交友關系中的婦女權益保障,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
早在2015年,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就明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這不僅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護身符,同時也是對施暴者的一種震懾和警示,很大程度上約束了家庭暴力行為。該法還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將監護、寄養、同居、離異等關系的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也納入法律約束。然而,近年來多地發生因婚戀糾紛侵犯婦女人身權益的案件,如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結束婚戀關系后,持續糾纏、騷擾婦女,甚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當女性遭受這些侵害現實危險時,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呢?
此次《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明確加強了婚戀交友關系中的婦女權益保障、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第二十九條提出,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這樣,可以給更多的潛在受害人提供了更有力的維權武器。
亮點6
限制生育不得作為聘用條件
女研究生小林在報考某崗位時被用人單位告知,其符合報考崗位的其他條件,但是因為該工作強度大經常需要加班,所以限定為只招聘男性。性別歧視仍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特別是在參加應聘時,有相當比例的女性在面試時遭遇過歧視。
新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表示了對職場性別歧視問題的干預態度,并根據近些年用人單位在招錄過程中容易發生的性別歧視行為,將其歸結為五大類,便于用人單位、求職者和勞動者的理解。
具體來說,第四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為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限定為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具備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并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中應當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內容,也可以就相關內容制定專章、附件或者單獨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這是在法律保護的基礎上,要求用人單位進一步以具體合同條款的方式明確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防止部分用人單位以沒有明確合同依據為由不履行特殊保護義務,該規定是對職場女性保護力度的進一步提升。
除了招聘環節,新修訂法律還新增了第四十九條,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此舉實現全過程勞動保障監察,增加了保障力度。
亮點7
不得因產假降低女職工工資福利待遇
原《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明確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女職工在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產假期間,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滿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延續至產假結束。但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的除外。用人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由此可見,該規定是為了防止部分用人單位變相降薪、變相對女職工生育進行限制,較原法律規定更為完善。而且,還明確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滿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延續至產假結束,進一步加大了對生育婦女勞動權利的保護,積極應對生育政策調整帶來的挑戰,為婦女更好兼顧生育與事業提供了支持。
亮點8
婚登機關應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
受醫療條件影響,過去曾有一些夫妻可能在婚后發現不孕不育問題,或者發現對方患有遺傳病但未告知,影響夫妻感情和婚姻質量。為了避免此種問題,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鼓勵男女雙方在婚前進行醫學檢查,以保障對對方身體健康的知情權,在知己知彼的情況下作出締結婚姻的意思表示,避免后續產生相關問題。
具體來說,第六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共同進行醫學檢查或者相關健康體檢。第六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引導當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由婚姻登記機關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可以引導當事人建立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避免雙方積小怨成大仇,從而導致婚姻關系破裂。
亮點9
女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共同記名權
在財產權利方面,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于男女平權作出進一步規定,增加了女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要求記載其姓名等權利。根據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則上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司法實踐中,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財產性質如何認定,往往是離婚訴訟中雙方的爭議焦點,也是法院在夫妻共同財產認定上的難點。此時,只能結合財產來源、取得時間以及是否發生贈與等個案情形予以綜合考量認定。而該條款新增內容,則為女方確認并明示夫妻共同財產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也為離婚糾紛中共同財產范圍的確定打下基礎。第六十六條規定,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等情形的影響。對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以及可以聯名登記的動產,女方有權要求在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認為記載的權利人、標的物、權利比例等事項有錯誤的,有權依法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有關機構應當按照其申請依法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離婚財產分割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法院審查的首要重點,在對簿公堂之時,雙方對于有哪些共同財產需要分割往往各執一詞。雖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對于一方以多種方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進行了規定,但實施上述行為的往往是婚姻中掌握經濟主導權的一方,處于相對弱勢的一方很可能會因無法就主張的事實充分舉證而承擔不利后果。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此舉明確了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的調查取證權,有效解決了婚姻關系中弱勢一方舉證難的問題。而且,該條文中明確將如實申報共同財產規定為夫妻雙方的法定義務,否則法院可依據該條款對拒不履行一方作出不利認定。要求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階段積極申報共同財產,不僅能有效減輕雙方的舉證負擔,也能促進離婚財產分割的處理效率。
《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充分發揮婦女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的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國務院制定和組織實施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和促進婦女在各領域的全面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婦女權益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六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七條 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八條 有關機關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充分考慮婦女的特殊權益,必要時開展男女平等評估。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制度,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定期開展婦女發展狀況和權益保障統計調查和分析,發布有關信息。
第十條 國家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開展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男女平等意識,培育尊重和關愛婦女的社會風尚。
第十一條 國家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十二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三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保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保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成員。
第十五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
國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長。
第十六條 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十七條 對于有關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批評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于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十八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十九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二十條 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
第二十一條 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遺棄、殘害、買賣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
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婦女本人同意;在婦女與其家屬或者關系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愿。
第二十二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發現報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被解救婦女的安置、救助和關愛等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第二十三條 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
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學生的年齡階段,進行生理衛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教育,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保障女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發展。
學校應當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學校、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保護其隱私和個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一)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
?。ǘ┟鞔_負責機構或者人員;
(三)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
?。ㄋ模┎扇”匾陌踩Pl措施;
?。ㄎ澹┰O置投訴電話、信箱等,暢通投訴渠道;
?。┙⒑屯晟普{查處置程序,及時處置糾紛并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ㄆ撸┲С?、協助受害婦女依法維權,必要時為受害婦女提供心理疏導;
?。ò耍┢渌侠淼念A防和制止性騷擾措施。
第二十六條 住宿經營者應當及時準確登記住宿人員信息,健全住宿服務規章制度,加強安全保障措施;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七條 禁止賣淫、嫖娼;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對婦女進行猥褻活動;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在任何場所或者利用網絡進行淫穢表演活動。
第二十八條 婦女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
媒體報道涉及婦女事件應當客觀、適度,不得通過夸大事實、過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婦女的人格權益。
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
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健全婦女健康服務體系,保障婦女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開展婦女常見病、多發病的預防、篩查和診療,提高婦女健康水平。
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開展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識普及、衛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婦女特殊生理時期的健康需求,為有需要的婦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務支持。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婦幼保健機構,為婦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見病防治服務。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依法捐贈、資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婦女衛生健康事業,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者服務,滿足婦女多樣化、差異化的健康需求。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為女職工安排婦科疾病、乳腺疾病檢查以及婦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檢查。
第三十二條 婦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婚前、孕前、孕產期和產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婦女全生育周期系統保健制度。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醫療保健服務,保障婦女生育安全和健康。
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規劃、建設基礎設施時,應當考慮婦女的特殊需求,配備滿足婦女需要的公共廁所和母嬰室等公共設施。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三十五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三十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的義務。
對無正當理由不送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政府、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并創造條件,保證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
第三十七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授予學位、派出留學、就業指導和服務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權利和機會。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后繼續教育規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三十九條 國家健全全民終身學習體系,為婦女終身學習創造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根據城鎮和農村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五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四十一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為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限定為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
?。ǘ┏齻€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
?。ㄈ⑷焉餃y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
(四)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
(五)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具備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并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
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中應當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內容,也可以就相關內容制定專章、附件或者單獨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十五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 在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權利。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女職工在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產假期間,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滿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延續至產假結束。但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的除外。
用人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四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
第五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障事業,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等權益。
國家提倡和鼓勵為幫助婦女而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五十一條 國家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嬰幼兒托育服務等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產期女職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權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困難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貧困婦女、老齡婦女、殘疾婦女等困難婦女的權益保障,按照有關規定為其提供生活幫扶、就業創業支持等關愛服務。
第六章 財產權益
第五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五十四條 在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五十五條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協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并記載權益內容。
第五十六條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五十七條 國家保護婦女在城鎮集體所有財產關系中的權益。婦女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相關權益。
第五十八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婦女依法行使繼承權,不受歧視。
喪偶婦女有權依法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六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六十一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六十二條 國家鼓勵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共同進行醫學檢查或者相關健康體檢。
第六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引導當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六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六十五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六十六條 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等情形的影響。
對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以及可以聯名登記的動產,女方有權要求在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認為記載的權利人、標的物、權利比例等事項有錯誤的,有權依法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有關機構應當按照其申請依法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六十七條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第六十八條 夫妻雙方應當共同負擔家庭義務,共同照顧家庭生活。
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補償辦法由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九條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處理夫妻共同租住的房屋,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條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無監護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七十一條 女方喪失生育能力的,在離婚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條件下,優先考慮女方的撫養要求。
第八章 救濟措施
第七十二條 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或者檢舉。有關部門接到控告或者檢舉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為控告人、檢舉人保密。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符合條件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機關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十三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求助。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答復;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婦女聯合會可以向其提出督促處理意見,必要時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開展督查。
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婦女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四條 用人單位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女聯合會約談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監督并要求其限期糾正。
第七十五條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等方面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請鄉鎮人民政府等進行協調,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進行指導,對其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責令改正;受侵害婦女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通全國統一的婦女權益保護服務熱線,及時受理、移送有關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予以處置。
鼓勵和支持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建設婦女權益保護服務熱線,提供婦女權益保護方面的咨詢、幫助。
第七十七條 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ㄒ唬┐_認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侵害婦女權益或者侵害婦女享有的農村土地承包和集體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補償分配權益和宅基地使用權益;
?。ǘ┣趾D女平等就業權益;
?。ㄈ┫嚓P單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
?。ㄋ模┩ㄟ^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
?。ㄎ澹┢渌麌乐厍趾D女權益的情形。
第七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婦女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并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造成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履行報告等義務的,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由公安、網信、文化旅游、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人身和人格權益、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以及婚姻家庭權益的,依法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