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對于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依法維護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為了讓廣大職工了解民法典的亮點,堅持學以致用、用以促學、學用融合,特推出“學習民法典”主題宣傳,即日起,集團宣傳平臺將陸續推出《民法典》學習專題。讓我們共同學習,把《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核心要義落實到實際工作中,自覺知法守法依法用法,不斷提升集團依法治企能力,促進集團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民法典》繼承編在原《繼承法》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充分尊重被繼承人的意志, 保障被繼承人合法支配遺產的自主權,更加符合公民處理遺產的現實需求,有利于促進家庭和睦、推進老齡產業發展。
《民法典》繼承編新規:
1.概括式界定遺產范圍,虛擬財產等新型財產可納入遺產范圍。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2. 新增喪失繼承權的兩種情形,隱匿遺囑可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3.新增繼承人寬宥制度,尊重被繼承人意愿。
繼承人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4.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侄甥可以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5. 新增自然人設立遺囑信托,確立了遺囑信托的合法性。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6.增加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形式,遺囑形式方面有很大變化。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7.廢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則,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8.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9. 遺產分割保留胎兒繼承份額,保護胎兒的利益。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岀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0. 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11.明確規定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實現物盡其用。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
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